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