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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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
第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
第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第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
第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七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
第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第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
第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
第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
第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七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
第二章 出 版
第八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八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
第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
第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
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
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
第十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图书...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
第十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六条 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证音像制品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
第十八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第十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
第二章 出版
第八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 第八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
第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 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
第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 第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
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 第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
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 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
第十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图书出...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
第十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 第十六条 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证音像制品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 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
第十八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
第十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 第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
第三章 复 制
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 制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
第二十一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 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第二十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 制 第二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 制 第二十三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 制 第二十四条 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第二十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 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 制 第二十六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
第二十一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第二十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
第二十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三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
第二十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四条 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第二十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六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
第四章 进 口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进 口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
第二十八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进 口 第二十八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
第二十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进 口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其著作权事项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进 口 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
第四章 进口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进口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
第二十八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进口 第二十八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
第二十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进口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其著作权事项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进口 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一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
第三十一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
第三十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
第三十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
第三十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
第三十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
第三十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十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
第三十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
第四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
第四十一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
第四十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
第四十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第四十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
第四十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
第四十七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
第三十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
第四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
第四十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
第四十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第四十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
第四十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
第四十七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