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