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一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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