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