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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