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进 口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进 口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