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 制 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 制 第二十六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