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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