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八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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