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 版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