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 制 第二十四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复 制 第二十四条 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