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