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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