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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