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