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