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专业化、职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参考。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