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79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转的《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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