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
第五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第六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七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
第八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八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第九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九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第十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十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
第十一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十一条 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铁路、交通部门必须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
第十二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十二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在交通不方便的地区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自...
第十三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十三条 碘剂的购置费用以及盐业企业因加碘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四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以下简称缺碘地区)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第十五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五条 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
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
第十六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六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对暂时不...
第十七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七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
第十八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八条 碘盐批发企业在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
第十九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九条 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第二十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二十条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
第二十五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
第二十六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
第二十七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第二十八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