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八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八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