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十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十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