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九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九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