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九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九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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