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