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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