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监测时,应当主动出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监督证件;盐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盐业主管机构制发的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