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