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