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八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八条 碘盐批发企业在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