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二十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二十条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明销售范围。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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