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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