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六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