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