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三十条
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三十条 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内建造与教学无关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内建造与教学无关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