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八条 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八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相关建设资料移交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或者教育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或者教育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