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可以作为修改和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