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