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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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
第二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践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营造贸易投资...
第四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
第五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政府规划和招商引资需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服务。
第六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增强尊重、信任、包容企业家的社会认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尊商、亲商、安商、乐商的文...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
第八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优化用...
第九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引导并支持企业和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推进产学研融合协同创新...
第十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就业服务体系和应急保障体系,免费为企业和应聘人员搭建桥梁。
市...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加强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
第十二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创新扶持力度,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
第十三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产业生态链建设,完善产业体系布局,降低市场主体采购、运输、...
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交通、邮政快递、物流、排水与污...
第十五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制止市场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十七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综合政务服务大厅,实行综合窗口受理、限时办结、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容...
第十八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数据资源、优化业务流...
第十九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扩大网上办覆盖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
第二十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清理证明事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不得设定。依法保留...
第二十一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提供便利,精简审批材料,减少环节,压缩办...
第二十二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推行并联审批、区域评估、多图...
第二十三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能力,推进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降低企业交易...
第二十四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
第二十五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涉企政策和作出...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二十六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创新监管方式,梳理市场主体法律风险点,综合运用信息引导、劝告、指导、提醒、建议等非强制...
第二十七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纠正影响营商环境的执...
第二十八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哄抢财物、违法阻工、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置,保障市场主体...
第二十九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相互协调...
第三十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窗口,为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均等...
第三十一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一条 网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处置、反馈机制,发现涉及营商环境的网络舆情,应当按照谁主...
第三十二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与市场主体交往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收受市场主体赠送的礼品、礼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第三十五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政府有关部...
第三十六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