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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