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