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十七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综合政务服务大厅,实行综合窗口受理、限时办结、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容缺受理等制度,实现一窗通办、一次办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站,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相关部门应当设置自助服务终端,实现政务全天候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站,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相关部门应当设置自助服务终端,实现政务全天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