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十八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数据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强化部门协同,实现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互通、数据共享。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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