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清理证明事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不得设定。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网络查证、个人书面承诺事后核查等方式证明的事项,相关部门不得要求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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