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一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提供便利,精简审批材料,减少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实行零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