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三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能力,推进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压缩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压缩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