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评价、回复及整改情况应当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