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五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涉企政策和作出重大决定,应当征求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