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二十九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将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纳入失信名单之前,应当依法定方式通知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异议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终止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将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纳入失信名单之前,应当依法定方式通知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异议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终止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