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二十八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哄抢财物、违法阻工、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置,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的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精细化管理。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限产停产。确需限产停产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科学合理设置产业园区禁行、限行标志,保障进出园区企业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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