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