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